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王雪银在任建设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主任、黄河路支行行长、漯河分行工会主席期间,胡旭东在任建设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副主任、黄河路支行副行长期间,二人利用所在单位给企业违规办理承兑的便利,以单位名义多次向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索要现金共计160万元,用于给单位职工办福利、走访客户等方面的支出。2006年4月20日,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组到漯河对漯河分行黄河路支行的违规经营问题进行了调查。案发后,部分赃款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银行黄河路支行作为国有企业,利用单位给企业违规办理承兑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60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但该单位现已注销,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雪银、胡旭东作为该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