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底,铁路钨矿管理人员在经铁路镇党委、政府批示获得年终奖后,被告人陈春根向铁路钨矿矿长陈某提出自己作为镇里主管钨矿的领导,工作比较辛苦,要在钨矿得一份“年终奖”。矿长陈某与几个副矿长考虑到陈春根是镇政府分管钨矿的直接领导,对钨矿工作一直都比较支持和关照,商定以发“年终奖”的名义送陈春根5000元,陈春根得知只有5000元后认为太少,要钨矿再考虑下。尔后,陈某再次召集几个副矿长商定参照副矿长标准给陈春根15000元。2004年底的一天,陈某在铁路镇政府斜对面将15000元现金送给陈春根。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