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王育才利用职务之便,向酒厂代理商丁某以借的名义要来15万元用于买房。1995年,经王育才同意,丁某所在的金丰公司用3辆轿车抵顶了公司欠昊都酒业公司的部分货款,事后王育才收了丁某给的3万元好处费。2002年王育才被银川市纪委双规后,因害怕有关问题受到处理,又向丁某索取现金2万元找人四处活动。
法院认为,王育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同时对其索贿部分,应当从重处罚。(柳文涛 史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