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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侄女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退休多年且未婚未育的梁月桂一直病魔缠身,其生活起居及看病治疗一直由侄女张玉芬照顾,梁月桂因病于2011年间去世,生前未立下遗嘱,其兄梁敏民其为合法的唯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其继承梁月桂的全部遗产(含房地产、存款等价值约70万元)。

  梁敏民与梁月桂系胞兄妹关系,其父母分别于1978年、1968年间去世,胞兄梁锦养于1998年间去世,胞姐梁月葵于2008年间去世。梁锦养生育三个子女,梁月葵生育张玉芬等三个子女。梁月桂退休后一直和张玉芬一起居住生活,梁月桂患肺炎、肺结核三次到田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多天,患支气管扩张,结核性胸膜炎分别到百色右江医学院附院、广西医科大学附院住院治疗40多天都是由张玉芬陪同照顾。2011年3月1日梁月桂因病去世,梁月桂的后事全部由张玉芬操办。2011年3月21日,梁敏民以其为唯一的继承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梁月桂的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判决梁敏民、张玉芬对梁月桂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梁敏民不服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玉芬应享有继承权,经调解,梁敏民、张玉芬达成分割遗产协议。

  法理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玉芬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作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是否有权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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