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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5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设立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区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作出前述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受理条件: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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