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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备案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0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设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受理条件: 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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