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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或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退回、罚款)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2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受理条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或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违法事实,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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