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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父亲携一双年幼儿女跳入水塘自杀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7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中国法院网讯 被告人陶某某对生活绝望,带着亲生的子女跳水自杀。近日,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因离婚后对生活绝望,带着11岁的女儿和3岁的儿子到本村的水塘自杀。到达水塘后,被告人陶某某抱着3岁的儿子跳入水塘中,在水塘中被告人陶某某将儿子紧抱于胸前,并将其儿子的身体整个浸于水面下10余分钟,导致其儿子溺水死亡,被告人陶某某自杀未遂,女儿害怕未跳水自杀。陶某某带着其女儿从水塘出来后到“黄岩脚”躲藏。

  经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陶某某患抑郁症,作案时意识清晰,未在精神病症状影响下作案,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保持完好,其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削弱,对作案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由于在婚后不能正确对待感情问题,处理好子女家庭关系,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陶某某虽然患有抑郁症,但其在作案时意识清晰,未在精神病症状影响下作案,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保持完好,仅为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削弱,对作案具有限制责任能力。鉴于被告人陶某某患有抑郁症,可酌情对被告人陶某某减轻处罚。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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