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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杀前捂死母亲 称放心不下她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女子自杀前捂死母亲

近日一则女子自杀前捂死母亲的新闻引发关注。婚姻失败、没有子女、同居男友对自己不好……经历了这些后,54岁的南京女子王芳决定自杀。而在动手前,她决定先杀死86岁的老母亲,带老母亲“一起走”。可谁能想到,亲手捂死母亲后,服药自杀的王芳却意外被救活了。

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王芳被南京中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我想死,但我放不下母亲。我死了,留下她会受苦。”庭审中,王芳这样解释自己弑母的动机。下定决心后,王芳在鼓楼区三牌楼附近一家酒店开了房,给母亲注射了远超正常剂量的胰岛素,她想让母亲因低血糖丧命。过了不久发现母亲仍有呼吸,她拿湿毛巾和枕头,捂住母亲的口鼻,直到母亲彻底不挣扎了。

随后,从不喝酒的她喝下七八两白酒、吞下两盒半安定药片和4盒达美康,逐渐失去了知觉。没想到后来竟意外被救活。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王芳虽然是因为怕母亲没人照顾才痛下杀手,杀害了母亲,但是,她的行为造成了母亲的死亡,且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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