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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碎尸案女嫌犯杀人碎尸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西安碎尸案女嫌犯杀人碎尸

8月2日下午1时,长安区韦曲派出所接到辖区河路上的一家宾馆报案:宾馆8211房间在疏通下水道时打捞上来一些疑似人体器官。下午5时许,民警又有了新发现:当天清晨6时45分,郭某在案发宾馆附近另一家旅馆也登记了一间房,民警赶到后,该房间内一直没有人答应,服务员将房门打开后,一股血腥味扑鼻而来,房间内并没有人,在洗手间的门背后发现了死者头颅和部分人体组织。

8月2日下午6时许,民警找到郭某的家属,了解到她近期的活动轨迹和社会关系,确认死者与郭某是老乡,两人认识多年。当晚,民警得知郭某已经离开西安,逃至上海。8月3日,专案组5名成员奔赴上海,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于4日零时左右在浦东新区一家属楼内将郭某抓获。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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