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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泄苦闷烧车 因婚后未能生育而纵火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男子发泄苦闷烧车

由于婚后长期未能生育等原因,张某半年内多次纵火烧车以发泄苦闷情绪,共烧毁20余辆汽车。近日,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9月2日,王先生驾驶货车来到朝阳区黑庄户乡一处路口,想从其停放在这里的一辆松花江面包车中取点东西。王先生打开面包车车门后突然发现 车内有黑烟,且有火苗蹿出,很快,火势便在车内蔓延开来。王先生立刻拨打了火警电话。

随后,在旁边一名推自行车男子的提醒下,王先生又赶紧将货车开到一边,防止被大火引燃。几分钟后,消防车赶来灭火,但面包车已经基本烧成了空架子。火被扑灭后,王先生发现,之前推自行车的男子又回到现场看了一眼,然后离开。

感觉蹊跷的王先生查看了现场监控,发现这名“好心路人”曾在面包车周围徘徊许久,而且面包车起火之前,再没有其他人靠近过车辆。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将涉嫌放火的张某抓获。

据审理此案的检察官李唐介绍,张某自称由于婚后长期未能生育等原因,产生了愤世嫉俗的心理,于是便通过烧车来寻求快感,发泄苦闷。案发当天便是用打火机点燃了面包车后座,导致车辆起火燃烧。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张某并非作案一起,2015年年底至2016年9月期间,张某在朝阳区、通州区等地多次纵火,共烧毁汽车20余辆。()

因婚后未能生育而纵火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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