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0676521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7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676521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