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0676521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

发布时间:2018年7月4日  来源: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http://www.tzxsjlbhls.com/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

文号:高检会[1997]2号

颁布日期:1997年08月21日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高检会[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厅(局):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成一批看守所,依法收押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实行法律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主管该看守所的国家安全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检察的方式,可根据其羁押人数,监管任务轻重决定派驻检察或定期巡回检察。

三、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定期向对该看守所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通报监管情况;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对违法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生的有关犯罪案件,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1997年8月21日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676521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